公证复议的具体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28:01
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拒绝公证的行为;撤消公证书的决定;错误公证和不当公证的行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文书之日或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天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是公证处公证书的本级行政机构,发现公证书有错误,作出撤消公证书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撤消决定文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有的书上写的是10天,有的确写的是60天,请问到底是多少天?
自己不清楚的同志最好别试着回答以上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条中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内,这是因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的,以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最后一日,因此不能将法定假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新的《公证法》2006年3月1日实施,以前的规定都改了,公证书不能复议,只能复查,而且内有时间限制。只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有错误,随时可以向该公证机关申请复查。

参考:《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