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火急,法律咨询。关于买卖合同的案例,能帮我解决吗?先谢谢大家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7:53:22
案情与背景
美国纽约的康米塔公司以CFR方式从一家英国商品贸易公司——塔百特贸易公司购买肯尼亚红豆,一家南非公司阿格里曼作为塔百特的贸易代表进行有关事项的协商。红豆被储藏在荷兰鹿特丹的一间仓库里。康米塔订约时已明确告知对方其购买该批红豆后准备再转售给哥伦比亚的一进口商并在哥伦比亚销售。按照哥伦比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卖方能提供货源说明(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来证明这批红豆来自欧洲共同体的成员之一,这批货才能进口。
康米塔要求塔百特提供类似的证件并得到后者的同意,但他们双方都明白这份证件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因为肯尼亚红豆原产于非洲。之后,被告康米塔诉称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而拒收这批货物,塔百特公司认为标的物品质基本符合合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因此原告塔百特在纽约起诉了康米塔。被告还声称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和不应执行的,因为原告不可能提供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的证明这批红豆原产地属欧共体成员国的证明文件,除非是伪造的。
必须承认,塔百特和康米塔都知晓那份说明肯尼亚红豆是欧盟成员国的产品证明是假的,并且想以此骗取哥伦比亚的进口商和哥伦比亚海关,以便使标的物能在哥伦比亚海关获准进口。

问 题
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个合同成立吗?在该案中被告能以产地证明系伪造而拒收货物吗?如果货物品质符合合同那么该合同能依法执行吗?该案件的卖方能援引“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还愿意购买,由此卖方可免责”的规定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可以援引“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还愿意购买,由此卖方可免责”,但是对方会否认,,还对提出你的承诺没有实现,造成履约不能,其实是属于混合过错,这个案子难在举证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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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援引

国际法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