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41:15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   

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该原则有两层含义:一、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给行为人定罪。二、在法院判决定罪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做有罪推定,这是司法制度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重大转变。

形象地说,就是法院才能给人戴上“犯罪分子”的帽子。

过去我国称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就叫做犯罪分子,这就是一种有罪推定,法院还没发话,已经认定犯罪事实了,司法程序成为了走过场;
刑法修订后,就称为犯罪嫌疑人,有嫌疑的人,不一定就是犯罪分子本身,是否犯罪就需要法院的最后认定。
所以不能以对待犯罪分子的方式对待嫌疑人,在定罪之前,他享有大多数正常人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