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由卖方还是买方缴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00:56
土地增值税怎么缴纳,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缴纳。谢谢高手!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转让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使用行为
  3.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二是把纳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级次。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40%、50%、60%。 (三)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减免
  1.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朝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