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问题,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5:39:32
42.我国居民纳税人周某,某纳税年度在甲国取得工薪收入696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甲国和乙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

试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并分析周某本年度应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中国现行税法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假设纳税年度为2006年,工资薪金税前抵扣额已经变为1600元;假设工资收入每月平均且没有奖金性质的收入;此外,我认为你这道题没有明确在甲国缴税的1150元钱如何在工资和特许权使用费中分配,这样将会影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假设这1150元完全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
1、我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可以适用附加扣除额3200元。则每月税前扣除额为4800元
每月工资收入69600/12=5800 5800-4800=1000
应纳税额=(1000*10%-25)*12=900
特许权使用费
(7000+1150)*(1-20%)*20%=1304
所以抵免限额=900+1304=2204。在甲国已经缴税1150,没有超出。故甲国所得应该补税2204-1150=54元。
乙国收入 1000*20%=200,但缴税250元,超出限额,不补税也不缴税。其中,超出的50元可以用于以后年度从乙国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