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炒房可行麽,犯法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20:17:52
我在网上看到有介绍这样的情况:
说一个投资客以50万买了一套房子,交十万首期(2成),贷得40万。
然后他再把房卖给自己的亲属,卖150万,这时候付银行首付30万(2成),贷得贷款120万,其中40万用於还上次的贷款,剩下的80万则是利润。至於房子,爱要要,就算给银行收了也无所谓。因为他已经赚到了70万了。

请问这种方法可行麽?犯法麽?(如果不犯法的话,我想实际操作一下试试)

只有20分了,希望大家不要嫌少~谢谢~~
囬一楼的:现在有按揭公司,他们会替你出一笔钱把房产证从银行A手里赎出来再拿给银行B。但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囬二楼的:我们应该会签一个合同吧?我如果不还款就把房收了。如果要是不还款都犯法的话,那就有N多人犯法喽~~~~`
再回:你还是不明白我的意思,说“亲戚”意思就是他跟我是一伙的(我卖他的时候房子还是只值50万,要换别人150万人不买啊),我们拿了70万不能再私下分啊?而且,算七十万的时候已经把他第二次投进去的30万减掉了?

涉嫌诈骗,按揭公司出一笔钱把房产证从银行A手里赎出来再拿给银行B贷款,属于虚构事实(因为该房产证已被抵押)重复抵押贷款,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贷款诈骗犯罪,建议不要实施.
  参考:王金立贷款诈骗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金立用杨某某等四人的房屋产权证分别于1997年8月5日、19日、28日在阿拉善盟工商银行呼鲁斯太分理处抵押贷款90000.00元。同年9月3日上诉人王金立采取非法手段又用已经抵押贷款的杨某某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在阿拉善盟工商银行新城支行重复抵押贷款人民币22000.00元,全部挥霍。对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阿拉善盟工商银行营业部的报案材料;《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证存根、借款凭证、上诉人王金立的供述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金立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03)阿左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
  http://www.lawon.cn/panli/kindOne.jsp?id=18917
  重复抵押骗取巨额贷款
  身兼兰州金莎宫饮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莉,利用一处房产,重复抵押,骗贷银行巨款,并隐瞒重复抵押的事实,将房产高价“转让”他人,骗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案发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莉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2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安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安莉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7月29日,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月3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