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同重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16:57
我是一间制衣厂的职员,因进厂时在旧厂上班,已签合同.后来就到新厂上班,就没签合同.现新厂搬迁到中山了.裁了好多人.做了一年以上的就赔偿2个月的工资.而我就回到旧厂上班.现厂要求我们重填入职申请表和重签合同.注:上班日期要求我们填2007年4月2日.合同期限:2007年4月2日到2008年4月1日.试用期3个月.违约金:一个月工资.另:因我们旧厂也可能很快就搬到中山去.如我签了,到时把我们都裁了.我们不就没得赔偿.因合同与入职申请表是2007年4月2日开始.想问我如何解决?

如果你所谓的旧厂与新厂实际是一个厂(只有一张营业执照)。那么你先与旧厂签的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不需要重签合同。建议你拿着劳动合同直接找当地的律师咨询,现在咨询都是免费的。还有你必须搞清楚来年感个厂是不是只有一张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