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问题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7:02:00
结婚期间女方单位分的房子,由于没有能力购买,由其父母拿钱,房产是其父亲的名字,单位收据是女方的名字,由于男方在外有外遇,女方要求离婚,离婚时房产属共同财产吗?现在男方要求法院调查女方单位当时所开收据的名字,查到了是否依据收据的金额给男方一半的钱?

既然产权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付款收据是你的名字又有什么关系,此房属于你父亲的财产,不属你们夫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婚前父母给买的如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双方的应视为赠予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以共同财产论。在婚后父母给买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给一方的则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你们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父母给买的吗?当时有没有约定是借父母的钱买,还是就是父母给买的?如果是借父母的钱,将来还要还给父母,那这个房子就是共同财产了,但是如果女方能证明其男方有外遇,而且离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那也就是说男方对于离婚承担过错,法院会因此而判男方就过错大小给无过错一方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