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中所称“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不是“必须使用安全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06:00
此规定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剥夺了公民死的权利?
既然是“按规定”,那么这个规定就应该是有条件的,比如说在车辆高速(须有具体速度)时等等。现在城市中的交通条件都很不好,想高速也不易,更何况还有诸多限速规定。即使规定也应该是保险公司要求的,怎么可以让交警部门以此罚款?权利部门出于善意,也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生死权利。是否得给能淹死人的河湖都加个盖?把能摔死人的高度建筑都削了平?当然电和可燃气体,刀具刃具……更不能有喽。如此荒唐的法律条文,居然大家都以“是为了自身安全”而感恩地接受了,悲哉!!!

完全同意你的观点。
1、安全带只是保护佩戴者自己的,并不会对除自己以外的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危害,作为交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出发,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只能是劝诫,而不应适用处罚。
2、从文字解释来看,“应当”并不是“必须”,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必须”做的事情,就不能不做,不做就是违反法律。但是“应当”最多也只是说明某种做法是好的,合理的,要求大家去做。但是如果不做的话,并不是违法。
3、在我和一些交通安全理论人员进行辩论的时候,他们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中制定的依据是对每一个交通参与者负责,简而言之就是“为你好”,我说如果仅仅是为“我”好,那么处罚“我”干啥?如果“我”做的事情有可能伤害别人的话,处罚“我”还有道理,不按这条规定去做,又不可能伤害别人,没有道理对“我”进行处罚的,最后,他们也承认有点不通。
4、不过,现在的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4年出台的,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分别是1994年和2000年出台的,大概是“人性化”和法理研究欠缺吧。相信认识的人多了,这条不合理的处罚规定是要改的。

因为不是所有机动车都有安全带的,比如农用三轮车。如果有就应该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