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4: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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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发生在安徽。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因见义勇为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的问题上。新芜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金[1].
事实上,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损害,却得不到应有的相应补偿。类似局面使富有正义感的人们深受打击。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学术界关于设立“见死不救罪”的的呼声日渐高涨。如:有学者提出:“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罚涉及刑法学中的不作为犯理论。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说,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迫切的现实的危险,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具体的依赖关系,行为人具有消除上述现实危险的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的时候,行为人的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见死不救“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另有学者提出:见危而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将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合理的,是可行的,救助义务的立法是人类理性发展的必然趋势。[3]而与此同时,在2001年人代会上,刘如琦等32位代表就关于设立见死不救罪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在学术界,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