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着火我受到损失如何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20:33

[案例]

居民张某在使用液化气做饭时,连接液化气和燃气灶的胶管脱落而引发火灾。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大量的灭火用水从起火房间沿自来水和暖气管道及楼梯流到楼下的李某家,致使其装修、家具和家电等被水浸泡,造成直接损失两万六千元。居民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张某称火灾的发生是其不能控制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又何况张某的损失是消防队在救火过程中用水造成的,不是火灾直接造成的,拒绝赔偿。

[法律观点]

该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要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也就是谁应当对该起火灾承担责任;第二,认定火灾损失是否包括李某的损失,也就是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李某所遭受的损失。

[分析]

该案形式上看火灾原因是因液化气灶具引发的,实际上是张某没有及时发现灶具连接管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张某有正常使用液化气灶具和维护保养灶具的责任,张某对安全使用灶具有安全注意的义务,该起火灾的发生并非不可抗力造成,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张某应对该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应当对因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火灾损失的范围,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的规定,火灾直接损失包括: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李某因火灾扑救被水浸泡的财产损失属于水渍损失,包括在火灾的直接损失范围内。

实际上,消防队员在为张某救火灾的过程中,导致李某的财产遭损,是一种紧急避险的法律关系。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了保护一个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一个小的合法权益。

消防队员为了避免火势迅速蔓延,在情况紧急下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虽然造成了李某家财产损失,但保护了张某及整幢楼居民的人身安全,并且避免了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所以张某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和受益人应该赔偿受害人李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