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石油公团和金属矿业事业团合并后的机构名称是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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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9日,日本国会正式通过“独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法”,决定废除原隶属于资源能源厅的“石油公团”,将石油公团归并到原隶属于资源能源厅的“金属矿业事业团”,新组建独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原计划2005年了正式活动该机构。

  废除石油公团,将石油公团的业务并入金属矿业事业团,组建“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将机构推向民营化,简约了机构和业务的设置,集中了精英资源,给政府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

  《独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法》对新组建的“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以下简称为“机构”)的职责任务做了如下20项规定:

  1.通过出资,提供在国外或本国周围海域进行石油等(包括石油砂和油页岩)的勘探、开采,以及在国外进行可燃性天然气液化所需要的资金(开采石油的所需资金,以及在本国周围海域开采可燃性天然气所需要的资金,只限于接受权利转让后进入开采时需要的转让资金,以及依据获取的权利开始开采所需要的资金),提供在国外勘探金属矿产所需要的资金。

  2.对金属矿业经营者勘探金属矿产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为提供该资金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贷款。

  3.提供在国外进行石油等的勘探和开采(包括相连带的冶炼。第5项亦同),以及进行可燃性天然气液化所需要的资金的债务担保。提供在国外开采金属矿产,以及与其相关的选矿、冶炼及其它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为提供该资金所需要的资金)的债务担保。

  4.在国外获取(只限于机构以外的人难以获取的特别情况,并以在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为目的)勘探石油等的权利,以及与其类似的权利。

  5.对石油等的勘探、开采技术进行指导,并在国外对该类技术进行验证,对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选矿、冶炼技术进行验证。

  6.为勘探石油等,为勘探金属矿产进行必要的地质构造调查(与勘探金属矿产相关的调查,只限政令规定的大于200m水深的海域。国外的调查工作要由国家和机构以外的人负担部分费用)。

  7.为充实在国外勘探金属矿产所需要的地质构造调查(只限于金属矿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