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级伤残,经本人提出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次性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31:50
请说明法律依据出自哪!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职工权益出发,不允许工伤1—4四级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职工权益出发,不允许工伤四级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工伤四级已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担心工伤职工无所依,无所养.

不过为了处理好农民工工伤问题,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出台了一次性赔偿的办法,主要是针对农民工四级以上工伤的,各地都不相同,不知道你地区有没有.

可以。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
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保留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