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请您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5:22:27
两年前曾因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几处骨折、肝损伤,当时医疗费用全部由我方承担,乙方痊愈出院后,经过双方协商(立有字据),由我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费用包括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等17000元。但近日乙方又以目前仍然不能工作为由再次诉讼,要求每月由我方给予乙方1500元的生活费用,并要做伤残鉴定,但现在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请问假如伤残鉴定认定乙方的确存在伤残级别,会如何判决?请您赐教,谢谢!

如果对方的确存在伤残的,你们要付残疾赔偿金。

《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不能工作的原因是否是因受伤造成的,值得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