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求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13:45
1某人持一木棒追赶小偷,追至一死路,前面只有一条深水河,小偷不得不跳河逃跑,某人见状离去(未报警),后小偷溺水而死.

2某人在火车站遭小偷扒窃,发现后追赶小偷,小偷横穿铁轨逃跑,某人在其后追赶,结果某人却被火车撞死,小偷安然无恙.

请分析以上案例中的因果关系,并且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出现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不一定都需要上升到刑法的角度,刑法所调整的是特别的法律关系.刑法上所讲的因果关系,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个案例中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中因行为人的追赶行为而导致被害人跳入水中,溺水而亡.被害人的死同行为人的追赶行为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常理推断,水是可以淹死人的,但是行为人出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措施.行为人其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其具有注意的义务.但是行为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因此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第二例的损害结果行为人是无法预知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建议去看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里面有很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