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7:43:03
被告人A于1998年12月26日晚6时许,驾驶装有5吨水泥的解放牌汽车,在某村

南面约200米处与某工程公司司机B驾驶的解放牌汽车相遇。因公路两侧堆着大

量碎石,路面呈凹形,有效路面只有1.5米,双方均认为不好通过,被迫停车

。B将车向后退了一下,A要求B再退让。B因汽车后3.5米远处有一块大石头,

认为不能再退让。A说话粗鲁,B便赌气熄火下车,关上车门,走出数米远站着

。A着急开车,说:“反正我的车厢快报废了,要撞大家一起撞”,随即进入

驾驶室,要强行通过。B为阻止A开车,便站到自己汽车左面的脚踏板上说:“

要撞就撞我,撞车不行。”A听了这话,更加恼火,试图冒险开车通过,但把B

挤进两车之间,致B被当场挤压死亡。案发后,A到公安机关自首。
问:1?被告人A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2?如果成立犯罪,应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