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学高手援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2:18:09
小A与小B是同月同日生的拜把子兄弟。97年9月30日是小A的16周岁生日,而且恰好是小B的14周岁生日。可是年少的他们却……经过审讯、侦查,公安机关得出了以下几个推测:

<A>30日晚20点到23点小B连续用相同方式抢劫数人;

<B>30日晚20点到10月1日(新刑法颁布生效的日期)凌晨4点小B连续用相同方式抢劫数人;

<C>30日晚20点到10月1日(新刑法颁布生效的日期)凌晨4点小A连续用相同方式盗窃数人;

<D>30日晚20点到10月1日(新刑法颁布生效的日期)凌晨4点小A用相同方式盗窃数人之后,间歇性狂躁症发作,手持管制刀具连刺路人十余刀致死,小B在旁未作任何阻拦.

<E>小A30日晚与小B喝酒,小A酩酊大醉,小B未醉.之后小A与小B在路上遇到与他们素有过节的C,小A在小B唆使之下,手持管制刀具连刺C十余刀致死.

请问 假设新旧刑法对抢劫,盗窃的刑事处罚都有区别,且旧刑法在上述两者的处罚上都比新刑法要轻,那么在上述各种情况之下,小A或小B分别将具体面临怎样的判决?

请综合考虑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故意,法律溯及力,共犯,14—16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跨法犯等等多重因素解答.

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新刑法,在<B>的情况下,小B犯罪行为结束时已满14周岁,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抢劫罪,在<A>的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C>的情况下,小A同理,犯罪行为结束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罪。<D>的情形下,小A属于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应按照他在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他的刑事责任能力。<E>的情形下,生理醉酒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小A构成故意杀人,小B不构成故意杀人的教唆犯,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