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山林承包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3:45:54
我有一亲戚是一乡镇农民,承包了乡里一处山林。

之前与当地政府有口头协议,且有未署名的合同一份(注意:未署名)。
原定承包30年山林,承包费用为一年一缴。目前已经连续承包6年,且每年都按照协议缴纳了相关费用。

现在该乡镇开始分林到户(将山林分归当地居民所有),所以想要收回该山林资源。
其他有合同的承包农民已被告知可以继续承包原承包林,直到合同期结束。
但我亲戚这边由于合同没有签字,所以政府要求近日归还山林给政府。

特咨询一下事宜:
1、可不可以不归还该山林,直至口头约定的30年结束?
2、因为已经使用了6年资源,所以可不可以认为当初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按照政府要求归还山林的话,政府是否需要作出赔偿?
4、基于3,有赔偿的话,按照什么尺度呢?

注:解答的时候如果能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就更加感激不尽了。
注意:问题内容有修改,请访问一下链接查看: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467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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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头约定有效,但需要有证据证明。

2\ 因为是承包费用为一年一缴,不能足够证明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3\ 4\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