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特殊情况,外国法律高手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2:42:24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日本案例,A把B骗到荒郊野外,然后自己开车离去.B因为没有任何食物几乎昏厥在野外,幸好被救到.(A对B只是普通的朋友).然后B以非法拘禁罪起诉A,而且说明到,如果B死了那就是属于过失杀人罪.分析是B是一个社会人,在脱离社会物质基础的情况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在恶略的自然条件下也就是失去了社会活动的自由,A的行为与B失去社会活动的自由和B失去生存条件有直接关系,所以A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不知道这个案例我国的法律会怎么处理.
2楼的,是荒郊野外.几乎没生存的希望.而且事后当A知道自己有可能犯过失杀人罪时就带大家去把B找回来了.
看了大家的回答,我想问下,拘禁罪是不是行为犯?

我两三年前看过一个案例跟你说的差不多
差不多是这样:就是一个妇女被拐卖到内蒙古的一个鸟不拉屎的地方,然后被卖给了当地一个男人,那男人有一个母亲,整天把她关起来然后实施强奸虐待等行为,最后在一次事件中(那男的醉酒了好像)妇女把阻挡她的那个“婆婆”得杀死了
本来法院一审以防卫过当判处,但是二审法院后来改判她无罪,原因是一个国内的教授认为那个妇女所处的环境实际上是个封闭的环境,在那个环境中她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强奸和虐待的威胁,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强奸等行为的威胁下因反抗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判无罪。
所以我觉得我们国家应该也会这样判的,因为人毕竟是一个生物,离开了特定的环境条件是无法生存的所以我觉得中国也会这样的。

1、如果是荒郊野外,在这种环境下一般人很难生存的话,我认为可以认定a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这和弃婴行为很相像,如果弃婴行为发生在闹市,那么只是遗弃罪,但是如果是荒郊野外使婴儿肯定无法生存的状况下就可以定为故意杀人罪了

2、过失杀人罪是不可能构成的,因为本案中a并没有过于自信或是疏忽大意的主观要件,他是故意带b去该场地的

3、至于非法拘禁罪,此罪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我认为从a的行为上来推断,杀人的故意比剥夺人身自由更为可能。

4、根据楼主补充,b后来带着大家找回了a,那么也只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事后跑回现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犯罪行为已经终结。

楼上所说先行行为,我觉得你回去要好好补课了,先行行为一般都不是违法行为。

还有三楼说的案例,内蒙古的一个鸟不拉屎地方好歹还有人烟,这和楼主的案例根本性不同

是荒郊野外.几乎没生存的希望.那么A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给B带来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事后意识到自己属于犯罪行为而带大家去把B找回来,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该案按中国法律来看不能认定过失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依据自己的意志有效的终止有害结果的发生. 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