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民族随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4:10:04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法定民族随谁?如果一方是回民呢?两个不同民族的少数民族通婚,法定民族随谁?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他们原来的民族成分不变。但是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

  附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人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人中国籍后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