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9:40:01
如何申请北京市著名商标,都有哪些规定要求?

市工商局重申,按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01]208号文件)要求,对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每年进行一次著名商标的申报认定工作。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申报企业(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

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标特有的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利用著名商标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北京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