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房产经济人,现在我听说今年五月将会强征20%的个人所的税收,这是不是真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02:48

早就有这个规定了吧。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3]73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市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减去住房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目前暂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掌握。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售房款-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合理费用包括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出售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费(下同)。

(二)出售商品房

1.根据京政发[2003]3号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所购公有住房即变成商品房。出售此类商品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商品房销售款,减去住房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此公有住房变成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