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1:36:15
请问:“在税收上,对于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为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增值额为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按照思想上,不是只有所获利润低于所缴纳或所扣除金额的时候,或者公益项目的时候,国家才预予补偿么?是不是我这句话理解错误?请各位大侠明示,帮帮小弟
回去查了一下,与资料一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三版,30页),不过大有裨益,谢谢!!

首先更正一下,楼主表述有误,应该是未超过而不是为超过,一字之差,意思就南辕北辙了.
那么先说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再解释一下什么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经当地税务机关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其实就简单了,你卖房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赚的钱大不超过上述费用的20%就不交税,这也说不上是补偿,只是不收税,不在打击炒房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