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生病,病好了,公司却无故辞退员工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8:31:37
我老爸在当地一家工厂工作了将近30年,去年,生了一场病,病好后,准备回到工作岗位,但工厂却不让我老爸继续上班,我老爸还有5年就要退休,如果厂里给一笔钱的话就算了,或者帮忙交养老金也可以,但是厂里什么也不管,这样是不是太没有人情味了,所以请各位帮帮忙,也好为我老爸讨个公道.是不是可以通过官司解决问题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无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工者解除合同的。

劳动者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劳动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职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所在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补足到这一水平。 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其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其工资部分的扣除,按其请事假的天数乘以其日工资计算。其奖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单位奖金计发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告他,劳动法里有一条是不允许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找个律师去民事法院起诉他。如果是工伤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告到他们厂倒闭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