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是不是有过往不究的政策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56:18

前提是过错在税务局的不追求究 其他的例外
如果执行的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悖 税法不究既往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

但是,二者并不是绝对分离的,有时,一部法律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税法中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是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新的法律生效以前,而纳税行为发生在其生效以后,那么,纳税的义务应根据旧的法律来计算,但纳税程序应依据新的法律来执行。

通俗说就是追缴从旧,处罚从新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