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车把人撞了关于赔付还有其它事不明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6:14:52
我在2006年底,晚上9点左右在107国道河南郑州新郑段正常行使,有一行人横穿马路,我来不及刹车将其撞倒,导致他入院治疗,我向出现场的新郑交警队交了2万元现金,用于病人治疗费用,他们给我出具了收据。
一个月后,新郑交警队给我打电话让再交钱,我由于没有借到钱,没有去,后来交警队将事故认定书寄给我,事故认定书上写我占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又过了半个月左右,新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传票送达。传票内容:
1.病人在医院所有费用为2.8万元整,我占百分之七十的责任,须付给他1.96万元整。
2.病人保留后期治疗起诉的权利。
并切告诉我只要将1.96万交给他们,我的车就可以开走。
后来我经过了解知道病人现在基本康复,还在医院住院,医生说还要慢慢恢复。
我现在有几点不明白:
1.我付给交警队用于治疗病人的钱,已超出病人起诉的钱数,但病人为什么还要起诉我。(交警队讲我付的钱已付给病人)
2.现在病人还在医院治疗,他够不够起诉条件。
3.我的驾驶证、行车证和车,从出事至今被扣在交警队,现只有交警队暂扣证明,法院也没有给我证明,在事情没有处理完之前,我的车能不能正常开走。
4.开庭时,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我胜诉的希望有多大。

找保险公司

首先你应该向保险公司报案。另外在交通队交得押金后就可以将车辆提走。你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新交法》担负经济损失的80%,由于你前期已经交纳了2万元,可以算作垫付医药费用,医药费是应该由双方垫付的,最后再按责任比例分担解决。你提出的是不是病人可以起诉,应该是肯定的,他目前只起诉你医药费,并没有结案的意愿,你应该到庭应诉,向法庭陈述意见双方垫付医疗费。
开庭应诉你应该向法庭出示你当时报案记录、交通队押金收据、责任认定书等文件,陈述意见应为:
1、双方垫付费用我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2、及时报案抢救伤员尽到驾驶员的职业道德。
3、配合交通队处理事故及时交纳押金。
4、责任比例不是全责,对方不应扩大损失,应该及时出院协商结案,尽量减少我方的损失。
5、认真核对三者住院结算清单,最好找一个懂医药的人,剔除病人不合理的用药费用,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不合理的用药费用,减少损失。
所谓胜诉与否,要看对方诉你什么?如果他狮子大张口,要出天价,那你胜诉部分是对方不合理要求的部分,例如他要10万,法院判5万,那多处的五万诉讼费由对方担负,另5万就有你来担负了。法院判决书必须保存好,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在出庭以前向投保公司咨询,能否由你填写《权益转让书》由保险公司来替代你出庭。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