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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16:15
本部门是总公司的一个城市的分公司,2005年11月24日我部门的一员工拿货物及发票9300元交客户,由客户于2005年12月6日于客户的公司代领出现金,客户说是汇至该员工账户上,但员工未上报收到账款,当然也没有上交部门负责人,于2006年4月分辞职到外地工作,由于交接工作不善,未发现这笔货款未收,于2007年3月份才发现,但员工是住在本市的县份,现如客户无法出示汇款凭证,此事该由谁负责?如客户有汇款凭证,又由谁负责?可否起诉该员工呢?部门负责人有什么责任?(公司是私人企业,通常员工收到现金都交给部门负责人(不写收条),由部门负责人上报总公司,未收当然不报。)
我就是主管,客户有凭证了,是汇给那员工的,现在那员工找不到,老板说是我的责任,扣了我一个月工资,我说不干了,他说不干就到法院告是我吞了或是我伙同那员工私分了钱。钱不是我拿的,当然没写什么收条给客户或是那个员工,人家都说是我们公司财务制度管理不全,我不干了,在法律上不会有什么责任吧?有又会负多少?

客户无法出示证据,是客户责任.

客户有证据,员工责任.为不当得利,应该要求返还.
如果不是交的现金,而是从银行汇款,在和员工协商不成时,报案到银行一查就可以查到.这么短时间内,银行应该还有记录.

主管有何责任,得看你们老板.小公司也无所谓责任不责任的.只要追回货款就行了.

如果你们财务制度管理不好,上报交接都没收条,那就不好说了.吸取教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