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委托买东西算代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0:58:35
有甲和乙 甲要出国 乙得知后让甲为他父亲从国外带药回来 但当甲将药带回 乙父亲已经死亡

法律后果哪个承担 药那么处理 甲乙行为是不是代理哦

[案情简介]
  1999年5月江苏省赣榆县人陈某因车祸致伤,经法院审理判决肇事的江苏大丰市刘某共赔偿其损失14780元。在诉讼中,陈某认识了朱某。后为了执行,朱某从陈处拿走一、二审判决书、陈的身份证及立案费用。该案立案后移送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朱某自填特别授权委托书一份。2001年6月在大丰法院的主持下,朱某与刘某之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刘某一次性给付陈某现金7500元,余欠款7280元陈某自愿放弃。朱某以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在该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7500元。之后朱某未及时将已领款之事告知陈某,陈某自行去法院询问,被告知已被其代理人领走,并出示委托书。陈某认可委托过朱某,但称委托书不是他签名授权,且没让朱某作主放弃余款。2003年3月陈某找到朱某,从其处拿回7500元,并以朱某无权代理、放弃余款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其损失9000余元。

  [案件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朱某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朱某是否有权代表陈某放弃余欠款。

  [案件审判及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朱某从陈某处取得身份证、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及立案费用,虽未明确填写书面授权委托书,但其若干积极行为可推定其视为同意朱某为其办理一定事项。且陈某在大丰法院谈话时称“事情由他办,所以我委托他办的”,认可朱某系其代理人,仅否认书面授权书系其填写。故陈某的行为及认可的事实应视为是对朱某一般授权委托,其称朱某系无权代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执行案件中,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有权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撤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