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死刑标准权由哪个部门行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2:00:17

制定刑法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审判定罪的是人民法院,执行枪决的应该是公安机关
《刑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四十五条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
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
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十七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刑法》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