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否能从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20:34
我弟弟小文被关在拘留所,事情是因为我而起的,我养了一只小狗,但是我的舅舅却很不喜欢它,有时候还会用脚去踢它.
有一天下午,我因为生病,便请假提前回家,没想到走到我家楼下时,看到小狗躺倒在地上死了,浑身都是血,可能是从我家的阳台上摔了下去的.
我很伤心,当我弟弟小文回来时,看见我哭,便问我发生了什么事,我告诉了他,我弟弟听了之后很生气.
吃晚饭时,舅舅又冲着我们发脾气,小文他因为心情不好,便站起来质问舅舅为什么弄死了我的小狗,舅舅当场扇了他一个耳光,也许他被打懵了,拿起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向舅舅刺了过去,看到那样,我当时就哭了.
后来,我们姐弟俩把舅舅送到了医院,小文他向警察自首了,现在被关在拘留所.
舅舅还半死不活的躺在医院,但是,我更担心的是我弟弟小文,我害怕他会被判死刑,我可以证明他只是一时冲动,并不是有意的,因为后来是他和我一起把舅舅送到医院的,也是他主动去自首的.
判决是否能从轻?

判决可以从轻,但是,必须要符合条件。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仍然执行的是法定处罚的幅度,而减轻处罚, 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一般从轻判决,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自首并检举别人相关联,认罪态度好,积极检举同案犯,主动交待警方尚未掌握另案,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原告谅解,都可能得到从轻判决。

我国从以下几点上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一)从死刑适用范围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要求主客观上的统一,客观上,要求犯罪分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主观上要求犯罪人恶性已经达到难以改造的程度,这就从主观上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中的“最大恶极”似乎更注重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带有威慑的色彩。在我国刑法的70多个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除8种情况下死刑是绝对刑外,其余死刑都是相对刑。相对法定刑指单一的每种法定 刑与穹相对应的罪名的关系是相对确定的,而不是绝对确定的,每个罪名后都有数个刑种可选择,死刑不是必然选择。这70多个可适用死刑的犯罪中,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正处在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该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 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我国关于死刑适用“最行极其严重”犯罪的规定与这一公约相吻合。
(二)死刑适用主体上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犯罪时”指明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时,而不问犯罪被发现或审判时的年龄,如果犯罪行为实施在18周岁,“18周岁”是绝对规定,从18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认为这是满了18周岁,这之前的犯罪都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包括庭审前的羁押期间,只要有怀孕,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了,都是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本着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至于犯罪时是否怀孕,在所不问。另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判决,不宣告,不执行死刑和死缓。
(三)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