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质押担保范围纠纷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16:03
2002年8月3日,某县华兴制药有限公司(华兴公司)与该县城市信用社及县医药公司协商贷款质押担保事宜,由医药公司将其一辆小轿车为华兴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贷款额为20万,月息8厘,贷款期10个月,担保范围为20万中的17万。贷款次日,医药公司就将其小轿车移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当即将贷款20万发放给华兴公司。贷款期限届满,华兴公司无力支付贷款,医药公司因急用小轿车,就替华兴公司偿还借款17万后,要求将车取回,信用社以贷款未还清为由而拒绝返还。
问题:
1、何为质权?质权的效力如何?
2、医药公司可否起诉信用社,请求返还小轿车?

质权是指为担保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尝的权利。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它从属于主债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以汽车、金银首饰等动产出质的,称为动产质权,以商业票据、股票、专利权等可以让与的财产性权利出质的,称为权利质权。质权与抵押不同,质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出质人不交付质押物的不能设立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