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行政法的人帮我解答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20:21
这是公务员考试模拟试卷上的一道题,对于题中所给的标准的答案我不是很理解.希望哪位高人指点一二.
案例 甲乙二人因邻里纠纷互殴,甲致乙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甲拘留15天,并责令甲赔偿给乙3000元医疗费.甲向上级公安局提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甲赔偿2000元.甲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涕泣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过多,边更为赔偿1000元.
请问1 甲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楼上回答部分正确,部分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甲应该向他们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应该向上级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该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为被告。
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如楼主所说的判决。

向上级公按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级公按机关为被告。
能,属于行政诉讼,法院有裁判权,改判。

向上级公按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级公按机关为被告。
能,属于行政诉讼,法院有裁判权,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