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该怎么办(法律高手请指点)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8:34:34
另:父的精神状况只是有些神神叨叨,并无大的障碍,可独立生活。
首先,谢谢两位的答案,说明一下,子虽户口到了父处,但实际并未一起生活,我也有意让父去公证处公证一下这个约定,但我考虑的是子到时会说父有精神障碍,所做的公证无效,要是那样的话,我是否该带父先去做精神司法鉴定呢 ?另外,法律上对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有哪些规定,监护人以外的亲属对监护人保管的财产使用情况要通过什么途径去了解?法律上对这方面有具体规定吗?
1父做出的给女部分拆迁款的约定是否还有效?
如果是口头约定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如果是书面的则要有父亲的签字。不具备上述条件,很难认定这个约定有效。
父亲如果神志清楚,可以现在去公证处作公证。
2子是否有权利全权处理父的财产?
作为监护人他只能保管父亲的财产,不能随意处分,更不能用财产为自己利益。
3如果让父去做精神司法鉴定是否对此事有用?
如果能鉴定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对你有利。因为这样儿子就不能做监护人了。
监护人只有未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不是监护人的就没有处置权了。
做鉴定要向法院申请,由其指定专门的省级医院进行鉴定。
最好先去做鉴定。若不去,当儿子提出公证无效时再去鉴定也可以。
民法通则相关法条: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