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要怎么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37:47
我是一名木工,由于工作中不小心被机器夹断食指第一个关节,工伤期间在医院住了一个礼拜,事后单位把所有医疗费付清,其余并没有任何补偿,医药费付清以后我跟公司签了个协议,大概内容是“厂里承担我所有医疗费用,如以后在有关医疗费用厂里概不负责。”协议上都有双方签字。工作期间也没签定合同,我是在跟厂里签定协议2个月后才去认定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九级伤残;我工作的厂证件不全,连最起码的营业执照都没有。我已经把这个问题提交到劳动局了,劳动局已经受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得到什么补偿?那个协议可以生效吗?如果厂里不承认我是厂里的职工我该怎么办?
还有我刚到那厂里工作才一个月时间.过好年以后就不在那厂里做了.

你要去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按照以下费用由公司赔偿:
1、医疗费用:按医院出具的单据;
2、住院伙食费:按公司出差伙食补助的2/3支付;
3、工资:工伤医疗开始后至伤残鉴定做出期间,照常发放;
4、护理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康复器具费:根据配置器具的机构意见确定;
6、一次性残疾补偿金:9级就是8个月,然后乘以平均工资(前12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