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今年与A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的含税价为0.231,结算中A公司把价格换算进行结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58:33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今年单位与A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合同签订的含税价为0.231,鉴于我单位只能提供6%的增值税发票,在结算中A公司把价格换算成0.231÷1.17×1.06=0.2093进行结算,而去年我单位与B公司进行类似交易时B公司把价格按0.231-(0.231÷1.17×0.17-0.231÷1.06×0.06)=0.2105进行结算。我认为A公司的换算方式正确一些,但站在本单位的角度上B单位的方式更有利。请问这两种方式中错的到底是哪里理解不对。谢谢。

既然你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含税价0.231元进行结算,那末我就认为不存在着再把0.231元进行换算的道理。无论A公司还是B公司他们自己换算的价格都是什么也不是,因为它违背了税政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所以得出的结果你们不应该接受,B公司的方法也是错误的。我认为既然按照0.231元签订了合同,如果你按照合同的规定,供给了他们合格的产品和劳务,你们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开具了普通发票或是请税务机关代开了税率是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或B公司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他们就应该按照含税价0.231承付款项。至于你们自己把0.231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既 0.218(0.231/1.06),那是你们用来核算用的,和他们是无关的,他们凭什么算出个0.2105和0.2093,根据是什么?这个又是个什么价?我看是的“是不象”的价,所以是不能接受的!相信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按照你的思路,应该是:

0.231÷1.06×1.17=0.255最为合理。这样一来,你们单位才不会受损。

上楼的回答太对了,举双手赞成

我举双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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