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销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36:52
我们是天津保税区的外资公司,计划在京设立经营性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询问了北京的国税局,我们必须在京缴纳流转税。但是分公司销售的都是总公司的产品,分公司如何从总公司获得这些产品呢?我们听说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不能有买卖关系,是这样吗?北京国税局负责外资的人不提供咨询。负责税务登记的告诉我们,总公司可以将货物划拨到分公司,通过做账来解决。我们听得是一头雾水。我是个新手,以往未接触过这方面的事情。还望哪位高手多多指点。在此先谢谢您了!
谢谢各位的解答。我们现在就是办事处。因为想要异地经营,又怕有风险,所以才想建立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公司所在地批准的可能性是零,所以必须也只能建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了。总部所在地已经批准了,但又怕有未能预见的税务陷阱,很犹豫到底要不要成立,以及成立什么样的分公司。真是头痛啊头痛。拜托各位指点一、二。

这样的情况下,你不如设立办事处了,这样虽然也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的登记,每个月的话你也需要去税务局保税,但是设成办事处的话你就可以零报税了哦,税务问的话你就和他们解释你们办事处只是外部办事的一个单位,所有的销售都是总公司在进行的,这样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如果你想设立成分公司的话,不如设成独立核算的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比较的麻烦,需要总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出具证明才能在总公司合并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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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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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