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案是否真的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10:57
我属单位正式职工,1982年,我所在单位开阳县医疗器械厂告知我已调到开阳县农机厂,要我去农机厂报道。当我去农机厂报道时,农机厂说他们并没接到通知,叫我回原单位。可当我再回开阳县医疗器械厂时,开阳县医疗器械厂却说我已调走,拒绝给我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从此我便因工作调动而失去工作。一直以来我并没有放弃找相关部门和单位解决我的问题,当地政府通过调查后已作出我仍属开阳县医疗器械厂职工并下文,要求开阳县医疗器械厂给我安排工作并补发我未上班期间的基本工资,但开阳县医疗器械厂拒不执行。多年来,我一直找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进行调解,经各部门调解终未达成协议,后调解部门答复:此问题自1987年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你们一直没有放弃反映的权利,我办已做过调查了解,并组织医疗器械厂等单位协商调解均未达成协议,经咨询县有关部门,特建议你们依法仲裁和诉讼。2004年9月22日仲裁委以“‘1993年8月1日以前集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你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我仍属开阳县医疗器械厂职工。开阳县医疗器械厂提起上述,二审法院以“1993年8月1日以前集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调整范围”驳回一审判决;因无法可依我申请再审,中院仍以“1993年8月1日以前集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调整范围”驳回我的申请。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此争议应属《条例》规定的范围。因此,我再次向高院提交《提请再审申请书》,而高院却以口头答复:“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4条之规定,我认为此案亦未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此案是否真的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该怎么办?
注:我原是农机厂职工借调到医疗器械厂,1979年10月曾申请调回农机厂,但劳动局未批复。

我表示同情

没有过诉讼时效,二审是终审了。你只能抗诉,高院不受理。可多试几次,也许是你但是找的那个人不伏责任的态度。另外可以通过找检查院,要他们提起抗诉,你就省事多了。
另外你没有说清楚的是,企业为什么要那样对你,要找到根本原因,才好对症下药。看了你的经历感觉是企业故意在为难你样的,你确定没有得罪谁或做错了什么么?
如果都行不通,你只有借助媒体的作用了。给记者没爆爆料。呵呵

前面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的民诉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137条的规定)。所以,还是超过诉讼时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