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选举权中的平等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2:17:06

选举权的平等性的逐步贯彻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为了克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我国选举法确定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1953年与1979年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县为四比一,省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规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如仍维持原来的比例关系不利于体现平等原则的价值。城市数量的增加与农民结构的变化,从客观上要求适当调整原有的比例关系,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1949年,全国城镇136个,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数的10.6%。但到了1993年,全国城镇发展到576个,人口数占到近2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已由17.1%提高到29.9%,但与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选举过程的平等性也要相应得到提高。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比例关系,有可能进一步导致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象,影响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实现。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选举权的平等性的逐步贯彻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