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被人为损坏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8:41:20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个单位的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并没有过保管的期限,但却被人蓄意损坏及丢失,是否需要当事人负一些刑事或民事上的责任呢?
最好能把具体的条文说出来.

根据会计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歌努<<刑法>> 第162 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次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服着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会计人元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终于打完了,累死了 这是我们的课本上面写的 , 是准确无误的,至于在网上我也没找 就看这个就应该全了噢

按照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这种行为将负一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