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技术人员收取回扣是否算作受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5:55:33
我朋友是国企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行政职务。在设计工程的过程中,前期作预算时电器元件厂家报价。之后将报价单交给了采购人员,采购人员采购后销售上给了他相应的回扣,五年累计27万元。请问是否算作犯罪。
根据刑法385条必须是利用本人职务才符合。而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既然他单个人无法形成受贿的职权,并且对采购人员也没有行政权利就不适合本条。
如果根据刑法388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算作犯罪,后面还有一条就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又是合法的,所以本条也不适用。
那么就剩下385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面的在经济往来中又是一个问题,他并没有什么经济往来,是采购人员和企业和经销商有经济往来,所以这条也不适用。
不知道我所的对不对,那里有问题,请赐教!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达到受贿罪认定标准的,构成受贿罪。
  《刑法》(2015)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受贿。《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款中他单人掌握着报价的直接或间接的权利,对最总报价有着一定的影响,已经形成受贿的职权,所以是受贿,另外的条款中也可以适用于他。

是受贿

构成受贿罪,可以到当地人民检察院举报!

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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