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底汇算清缴,调整前亏损,调整后盈余,该盈余部分是前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32:11
关于年底汇算清缴,调整前亏损,调整后盈余,该盈余部分是前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是否需要审计?

应该如何操作?
谢谢acco125125,也就是说,如果以前年度调整后为正数的,则以后年度也不能抵补,是这样吧?

另外,“纳税人发生应税所得额亏损的,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亏损额依法进行认定工作(可以理解为你说的“审计”)”——这个程序,或者流程是怎么样的,如何操作?

如果纳税人的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为亏损,但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即“盈余”)的,该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前5年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且尚未弥补的应税所得额亏损(注意,这里的亏损并非指的是会计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而言,纳税人发生应税所得额亏损的,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亏损额依法进行认定工作(可以理解为你说的“审计”),而对于以应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认定的应税所得额亏损,由纳税人直接弥补申报即可。具体规定,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关于补充问题。

1.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在实务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两个概念:

1)税法上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里,盈利指的是应税所得额为正数,而亏损指的是应税所得额为负数。只有在当年应税所得额为正时,方能弥补以前5年内的应税所得额亏损。

总之,这种弥补,无论弥补的亏损,还是用以弥补的盈利,都是针对应税所得额而言的。

至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数字确定。

2)会计上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种弥补,是真正意义上的弥补亏损。之所以这么税,结合你的疑问来说明。

某年会计利润总额为亏损,纳税调整后为应税所得额正数,则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所得税。但该税款对企业来说仍然是一种费用支出——所得税费用,因此,应当从利润总额中扣除该费用后才为净利润。这样,企业的亏损额继续扩大。在其后年度,如果企业在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为正时,方可进行弥补。由此可见,这种弥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亏损弥补。

总之,这种弥补,无论弥补的亏损,还是用以弥补的盈利,都是针对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亏损)而言的,是一种税后的弥补。

你所说的“如果以前年度调整后为正数的,则以后年度也不能抵补”基本上就是这个含义。

2.关于亏损认定问题。

在实务中,纳税人纳税申报为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在审核后按照纳税人申报的金额开具税单。纳税申报为亏损的,由于牵涉到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