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行为不可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1:40:42
要详细的说明啊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原因在于:
  1.国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它不是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单个、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是宪法、法律授权的特定主体,代表整个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2.由于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因而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其权力具有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即使这种行为会影响某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但在此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国家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行为者,其构成要素为人民、领土、主权政府及对外交涉之能力。人口是基本要件,但人口的多寡将影响到国家能力,而人民的品质也是影响国力之要素。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在领土范围内,国家制定并执行法律,并向人民征税。
  “国家行为”一词在行政法学意义上到目前为止并无一个统一、确切的含义,我国也有学者称其为“统治行为”、“政府行为”。在国外其被解释为“与国家的重要政策有联系的行为”,“关系到国家存亡及国家统治之根本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最高机关(国会、内阁等)的行为”等。这都说明了国家行为具有的特殊性质。

在国内,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可诉,其他的国家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对于民事纠纷,国家是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
但是,在国际上,某一国家行为在另一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不可诉讼的,因为在国际社会上,国家的主权是平等的,如果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就是对他国主权践踏,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当然,被诉国家明确表明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除外。
在国际法庭的诉讼中,除非被诉国家明确表明放弃司法豁免权,或者在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有同意国际法庭对相应问题管辖的条款,否则,国际法庭也不得对某一国家的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国际法庭的地位和权利是缔约国赋予的,如果在被诉国没有缔约或放弃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使司法管辖也是对该国主权的侵犯。

那就霸道

可以,属于行政诉讼。

可以诉讼的
国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
可能是你看错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