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交易中,出借方拥有对出借证券的所有权吗?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6:25:55
融券交易中,出借方拥有对出借证券的所有权吗?

那么买入方也拥有所有权吗?

出借方的所有权怎么得到保护呢?
有这样的问题:

借入方交纳保证金就说明出借方拥有所有权吗?

出借方将证券借贷给借入方后,借入方将其出卖给买入方,很显然,买入方是一定拥有所有权的,同一证券标的,在买入方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借方也拥有所有权?这个怎么说呢?

我真的不明白!

所有权仍属于出借方,借入方需要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

所有权属于出借方,因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为了保障这部分资金和证券的安全,《试点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其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并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
二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通过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为每一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其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依据存管协议负责维护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三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客户也可以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查询有关数据。
四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专门的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五是规定,除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归还的证券和资金、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的担保证券和资金。
按照以上规定,客户交付证券公司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都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控之下且封闭运行的,客户可以随时查询其变动情况,因此其安全性的维护与第三方存管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样,是有制度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