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入账价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55:13
为什么书上一下说应将帐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一下又说应该一修改条件后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的帐面价值?? 将来应付金额和公允价值不一样啊,前者未进行折现,而一般公允价值是按实际利率折现后的. 比如说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利息收入,按第一种说法就应该将本金及利息记入入帐价值, 按第二钟说法就不应该啊,应该将利息及本金按一定的折现绿折现后入帐嘛.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很疑惑 谢谢解答!!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的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0)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上述对于债务重组的不同会计处理,是新旧两个会计准则的不同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因此,如果题中相关书籍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为编写依据的,那么,题中相关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的规定办理,不执行按原《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