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原则(请教专业人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9:44:41
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原则。如果能证明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其中某一项原则,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有,为什么?如果不具有效力,那么应该如何处理?

在刑法上,除了一些不告不理的案件以外,起诉方都是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在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过轻或过重的话有权提起抗诉。
关于我国刑法的原则,法院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罪刑法定原则上不可能存在错误,因为1999年刑法就删除了类推原则。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不可能自己创造个罪名出来。但是他们可能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可能没区别此罪和彼罪的区别,那你是可以考虑的。
平等适用刑法这个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只能作为一个指导原则。因为每个案件都具有个性。不 能说是同一个罪就同一判决。因为还考虑社会危害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你要考虑的,因为这可能导致判决过重或者过轻。
除了一个不告不理的案子你可以起诉,否则如果检察院在法院判决后不抗诉的话那么你也是没办法的。
如果真是大的案子你可以上访,也可以直接反映到上一级检察院。

法律文书有没有法律效力,不是以某一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你可能明知它是错的,但没有通过法律途经把它改过来,那它依然有效力.

因此如果你能证明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刑法原则,而且是在庭审或上诉的过程中提出,并得到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认可,撤销原判决,那就没有效力了.
如果仅仅是你"认为"违反了,但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那这个判决还是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