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15:33
甲公司经批准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 000 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股票棉值为每股1元。
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假定按当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计算转股数),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没有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

如果按一次还本付息,是不是应该这样?

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000000*0.6499+200000000*6%*5*0.6499=1689740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为:

200000000-168974000=31026000元

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31 026 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利息调整) 31 026 000

200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15 207 66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12 0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 207 660

(3)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

转换的股份数为:(168974000+12000000+3207660)/10=18418166(股)

借: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可转换公司

你好。

其实,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行使转换权时可以转换成多少股份,不是会计处理的问题,而应当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

题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数的计算方法为:“按当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计算转股数”。因此,转换股份时应当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确定转换的股份数。则:无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都可以直接取得。

然而,题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下行使转换权时,相关会计分录显示已到期尚未支付的利息并未支付也不再支付,而是作为转换基础的一部分,因此,该利息构成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参与转换股份数的计算。

还是强调一点,在计算转换股份数时,应当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或者试题中设定的条件说明为准。应当说,题中相关解题条件叙述并不完整清晰,这也可能与举例说明有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