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在收货人栏中出现"TO ORDER..", 后面虽然还跟有详细公司名称,SHIPPER都需要在提单后面背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34:36

楼主的问题应该是有关提单的了
提单上面收货人一栏,“TO ORDER……”的意思就是凭……的指示
常用的也就是那几种表达方式
1.“TO ORDER ”这种是空白提单,或者说叫不记名提单,就是说不指明凭谁的指示,那这个时候肯定是凭出运人既出口方的指示了
2.“TO ORDER (OF) ……(银行)”这种提单是将银行作为了收货人,所以说是需要银行背书的,SHIPPER自然就不用了
3.“TO ORDER (OF)……(进口人)”这种提单的收货人本身就是买方,很显然做为出口人你肯定不用背书了
提单中常用的就是这几种表述方式,所以说不是每一份提单都要SHIPPER在提单后面背书的。
希望对你有用,期许共同探讨!

TO ORDER + A公司, 提单要由A公司来背书,如果SHIPPER也是A公司,那么SHIPPER当然要背书,如果SHIPPER不是A公司,那么SHIPPER就不可以背书.

“TO ORDER + 公司名”意思是凭该公司的提示放货。所以一定得有背书,指定提货人

你货是要出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