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5周岁女孩发生性行为是否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51:24
我认识一女孩她15我19,在一次酒醉后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双方成了男女朋友关系。请问如果她父母知道去投诉我的话我是否已经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侵害的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应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性交当时得到妇女的同意,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你的情况,对方不是妇女)。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一般应当排除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我国还没有婚内强奸的罪名)。行为人误以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
  以上两点必须同时具备。同时还要注意:1,行为人并知道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交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为强奸罪。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的强奸罪,一般来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
  三、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犯(即没有妇女做为强奸犯)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妇女性交。根据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皮肤,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多人,是指三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4)两人以上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