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开店做小生意,工商人事把我的东西拿走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8:35:30
我老婆是个农民,学了理发,自己好不容易开了一个小店,由于刚开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地理位置不好,生意特不好,基本上没有生意,工商在未告之的情况下,就来把我的一部分东西收走了,说是无证经营,工商这样做合适吗?请问是否合法?还说要处罚5000元,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本来就亏本,也准备不经营了,他们这样做,对一个外来打工者,真是雪上加霜,请朋友们帮助一下,我该怎么办?工商是国家公务人员吗?他们是不是在野蛮执法呀?他通知我限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再收我东西,我是不会有任何怨言的,我说相关法律我未学习过,我向他们问一下,当时,听说是所长,下令说:把他带走,让他学法去,工商有权说带走人呣?对这些执法的执法水平,我可以走什么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护尊严和利益??谢谢各位了,还有这个社会真就这样了吗?党员先进性教育起作用了吗??

首先,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未办理行政许可即实施了经营行为,确实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规,工商机关对你实施的是行政处罚。但他们的处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是要有严格的程序的,并给了受处罚人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违法和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具体到执法实践中,他们应当给你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了你违反了哪些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第几条的什么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几条你应该受到什么处罚。他们说是5000,是要有明文法律规定的,不是张口说多少就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当场以你实施处罚行为,那么只有符合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才是合法,否则就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他们没有事先告诉你应该接受调查,或者在调查没有做出正式结论前就草率当场没收了你的财物,确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至于他们要带走人,他们当然更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其执法行为方式的粗暴和野蛮实在过分。除公安机关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出于侦查刑事犯罪需要可以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变相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工商所的人员严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面的朋友说的很对

我说一下,怎么保护自己权益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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