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39:26
某企业2005年度会计利润额160.3万元,其中本年企业将一批产品直接捐赠给受赠人,该企业产品成本6万元,计税价格为10万元,答案给出的是计税所得为160.3+6+10*17%+(10-6).不是说直接捐赠不得抵扣吗?那这里也属于视同销售他怎么没结转成本啊?,怎么+个6又-个6.没看懂;
还有高手能指点下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何做?谢谢

是不是这样理解本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这就需要按照售价计算并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实际赠送时企业这样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7000
贷:产成品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因此,这样处理处理减少会计利润77000元(6+10*1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做收入处理。这个规定就说明对外捐赠应该按照售价作收入,这样捐赠的产品应该实现利润4万元(10-6)。
三、由于捐赠没有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而是直接捐赠给受赠人,因此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因此已经税前扣除的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000(6+10*17%),同时还要加上此部分产品销售应实现的利润4(10-6)。
因此就出现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3+6+10*17%+(10-6)。

+(10-6)应该不用列支了吧?